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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藥師”商標之爭為其他企業(yè)敲響警鐘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fā)布時間:2020/12/23 11:08:14 瀏覽量: 好藥師”商標之爭為其他企業(yè)敲響警鐘 一方在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上注冊有“好藥師”商標,另一方持有注冊在人用藥等商品上的“好藥師及圖”商標,雙方因商標中均有“好藥師”字樣,且所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關聯(lián),展開了激烈紛爭。 近日,雙方紛爭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沈陽市千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千紅公司)的訴訟請求,好藥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下稱好藥師公司)的第11993545號“好藥師”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最終得以維持注冊。 類別認定存爭議 據了解,好藥師公司于2003年10月在武漢注冊成立,是一家全國性的醫(yī)藥零售連鎖企業(yè)。千紅公司于2009年2月在沈陽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生物產品技術開發(fā)、化妝品、電子產品等。 2012年12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發(fā)布《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fā)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宣布《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十版2013文本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該文本在第35類中新增了藥用、獸醫(yī)用、衛(wèi)生用制劑和醫(y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fā)服務。 2013年1月5日,好藥師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藥品零售或批發(fā)、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fā)、醫(y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上。同年1月22日,吉林省好藥師醫(yī)藥經銷有限公司(2014年5月更名為吉林省金天愛心醫(yī)藥經銷有限公司,下稱金天愛心公司)提交了第12082102號“好藥師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藥品零食或批發(fā)、藥用制劑零售或批發(fā)服務上,2014年2月24日經核準轉讓予千紅公司。 針對同月申請的兩件商標,原商標局以好藥師公司對“好藥師”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在先使用為由,駁回了第12082102號“好藥師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6年10月6日,訴爭商標經異議后被核準注冊。同年11月16日,千紅公司援引其從金天愛心公司等多個市場主體受讓的第8401036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047729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511078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510867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401035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五),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均不類似,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而千紅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核定使用的第35類服務上在先使用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訴爭商標經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千紅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訴爭商標及各引證商標的檔案等證據;好藥師公司提交了引證商標一的撤銷復審決定書等相關文書及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引證商標五及第12082102號“好藥師及圖”商標的撤銷公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引證商標二、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四經商標撤銷復審程序在全部商品或服務上被撤銷注冊,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構成訴爭商標的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藥等商品雖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屬不同群組,但上述商品和服務均與藥品有關,在交易對象等方面亦具有一定關聯(lián),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fā)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服務在內容等方面有明顯區(qū)別,不屬于類似服務,二者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裁定。 知名程度是關鍵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好藥師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法院受理了該案。 中國商標網顯示,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于今年5月及8月發(fā)布商標撤銷公告,對引證商標一在藥酒商品上的注冊、引證商標五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據了解,好藥師公司在二審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證據用以證明引證商標一申請注冊日前其已經在藥品零售批發(fā)行業(yè)使用訴爭商標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眾不會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相混淆,并提交了相關判決書來證明法院曾認定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千紅公司則向法院提交了系列證據來證明引證商標一經授權許可進行了實際使用,并提交了多份判決書以證明法院曾認定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在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聯(lián)系,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標志,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雖然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關聯(lián),但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分別屬于第35類和第5類的不同類似群;訴爭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好藥師公司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千紅公司系通過受讓取得引證商標一,但其并不具有藥品生產資質,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一經大量使用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有知名度;雖然千紅公司提交的有關判決中認定藥品零售或批發(fā)服務與人用藥等商品具有較強關聯(lián)性,但這些結論均以引證商標知名度遠遠高于訴爭商標為重要因素,與該案存在本質差別。綜上,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千紅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最為突出的矛盾表現(xiàn)為商標在先注冊和使用問題,這給其他企業(yè)敲響了警鐘。商標注冊成功與否、商標使用程度決定了商標能否獲得相應的法律保護。”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戎朝表示,使用情況及知名度在確定商標保護范圍和強度時具有關鍵作用。對于已注冊的商標而言,如果使用程度廣、知名度高可以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獲得跨類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通過受讓取得他人注冊商標的企業(yè)而言,應當提前對受讓商標可注冊性、顯著性等進行考察,避免受讓他人存在被撤銷風險和侵權風險的商標;在通過受讓獲得他人的注冊商標后,企業(yè)應當盡可能加強商業(yè)宣傳并及時投入市場使用,建立商標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穩(wěn)定聯(lián)系,以提升商標價值并獲得法律的嚴格保護。(中國知識產權報實習記者 王晶)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dianxinjie.com/content/?379.html 相關文章 |